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需要,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政处级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机关党政职能部门、直属机构的党政处级领导干部,教学科研单位的党政处级领导干部,后勤、产业等单位的党政处级领导干部。校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校党委履行选拔任用党政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与资格
第五条 党政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和谐。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尊师爱生,在学校的发展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政策、学校的决定同本单位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和水平。
(五)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勤政廉政;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担任党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七年及以上工龄、硕士研究生毕业且具有四年及以上工龄、博士研究生毕业且具有二年及以上工龄。对于少数特殊岗位的学历要求,另行规定。
(二)专职党政管理干部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下一级领导岗位工作满二年。
(三)专职党政管理干部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四)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男同志年龄应当不超过55周岁,女同志年龄应当不超过50周岁。
(五)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担任教学、科研、研究生等业务管理部门的正处级领导干部和教学科研单位等业务岗位工作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具有硕士及以上文化程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提任党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学校党校培训,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进行培训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进行培训。
(七)身体健康。
(八)提任学校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学校党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党龄;一般还应具有一定的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经历。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对于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是指可以适当放宽本办法规定的工龄、年龄、文化程度、任职年限、行政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限制。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七条 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党政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一)教学科研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换届
1.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换届,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行政班子换届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民主推荐采取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投票推荐的方式进行,对于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投票推荐可在教职工代表中进行。
3.民主推荐会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4.专职党政处级领导职位没有合适人选的,该职位向全校公布,凡符合条件和资格的校内人员均可通过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群众举荐的方式向组织部报名,由组织部按本办法第四章竞争上岗的程序选拔任用。
(二)机关党政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后勤、产业等单位党政处级领导干部任届期满调整,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进行。
(三)个别选拔任职
个别选拔任职的,按照公布的拟任职位推荐。可通过组织推荐、群众举荐、个人自荐的方式进行,并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所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到为考察对象。组织和个人向党委组织部推(举)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四)确定考察对象
1.组织部对报名和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考察对象初步入选,在听取相关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名单,报党委常委会确定考察对象。
2.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3.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同时也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4.对于特殊需要的党政处级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直接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八条 考察
(一)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组织部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察,注意考察工作实绩。
(二)考察程序:
1.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听取校纪委、监察处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意见;考察对象在机关工作的,还要听取机关党委意见;
3、可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4.对考察对象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等情况。现任处级领导职务,继续担任同一级别职务的,可不进行考察。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
第九条 酝酿
(一)党政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二)酝酿应当根据职位要求和拟任人选的具体情况,在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校领导中进行。
(三)组织部将考察酝酿情况进行汇总,并根据考察酝酿情况及对干部工作的统筹考虑,提出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十条 讨论决定
(一)选拔任用党政处级领导干部,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二)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实名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或者委托组织部部长,逐个介绍党政处级领导职务报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测评)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当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对破格提拔任职的干部,以党委常委会应当到会成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形成决议。
(五)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任职
(一)实行党政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担任党政处级领导职务的,在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实行党政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由非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三)实行党政处级领导干部任前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任职单位的主管校领导和组织部部长同本人谈话,并到任职单位宣布任命。
教学科研单位换届时由校党委指定换届单位的主管校领导和组织部部长与班子成员进行集体谈话。
(四)党政处级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下列时间计算:
l、由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2、由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五)实行党政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制度。
教学科研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任期三年。机关党政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任期三年。在同一岗位任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 竞争上岗
第十二条 竞争上岗是党政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适用于全校处级干部岗位。
第十三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岗位:向全校公布岗位及有关事项。
2.公开报名:符合条件和资格的人员直接向组织部报名。
3.资格审查:组织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述职答辩。学校成立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评组。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向考评组述职,并对考评组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考评组对述职答辩情况进行测评。
5.确定考察对象。根据述职答辩情况,由党委常委会确定考察对象。
6.组织考察。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由组织部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7.讨论决定。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结合学校对干部队伍建设的统筹考虑提出拟任人选,由校党委常委会或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同时,对拟任人选以适当方式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五章 交流、回避
第十五条 实行党政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或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交流可以在机关与教学科研单位之间、机关部门之间、教学科研单位之间进行。
(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四)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同一单位正职与副职一般不同时进行交流。
第十六条 实行党政处级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一)党政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到亲属关系的,双方不得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不得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也不得在其中一方分管的组织、人事、纪委、监察、审计、财务部门或岗位工作。
(二)党委及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六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七条 党政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当免去现领导职务。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八条 实行党政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处级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向组织部提交书面申请。组织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处级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党政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党政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任领导职务。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不准拒不执行学校党委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七)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八)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拉帮结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行党政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委及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校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组织、纪检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组织部召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