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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科级干部管理办法
2010-09-19 08:51 党委组织部    (点击: )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使之成为学校管理队伍的生力军,进一步促进科级干部队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上级有关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二条  科级机构按照统筹规划、精减机构、提高效率的原则设置。

第三条  学校各学院设院办公室、学生办公室和分团委科级机构;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科级机构;学校一级科研院所、图书馆等业务单位可根据规模和工作需要设办公室作为科级机构。设科(室)的单位,每科(室)一般设一个科级岗位。

第四条  科级干部职数以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的职数为基本依据。

第五条  科级干部职务名称:科级办公室为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院分团委为分团委书记、副书记;科为科长、副科长。

第六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增、减科级机构,须先分别向组织部、人事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增、减机构的理由、机构的性质、任务、职责、编制等内容。组织部、人事处根据申请报告和实际情况,通过协商,经部、处务会议研究,提出建议,报校党委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七条  科级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具体负责。

第八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九条  选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现代化大学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有胜任科级岗位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联系群众,作风民主,有大局观念,团结同志。

(二)资格条件

1.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龄。

2.由副科级职务提任正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当在副科级职务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3.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

5.年龄要求:新提任科级职务的,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连任科级职务的,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岁。特别优秀的人选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十条  选任办法

(一)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组织调配等方式进行。集中换届、中期调整,实行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遇部分科级岗位空缺,需及时补充,实行双向选择或组织调配。

(二)任免程序为:

1.制定方案。

2.中层党组织根据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和本单位科级干部岗位的实际情况,公布拟聘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应聘条件。

3.应聘人报名。应聘人到聘任部门登记应聘,由部门所在党组织负责汇总,并制定本单位科级干部调整工作日程,报组织部。

4.民主推荐与测评。推荐与测评的范围由党组织和部门负责人协商决定。在推荐和测评会上,应聘人进行述职,对拟提拔任用的科级干部进行民主推荐,对连续聘任的科级干部必须进行民主测评。

5.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组织考察。

同一科级岗位应聘人数少于2人(不包括2人),可列为考察对象;同一科级岗位应聘人数多于2人(包括2人),应采用竞争上岗方法。竞争上岗的有关事宜,由中层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综合推荐与测评和竞聘答辩的结果,由本单位党组织和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考察对象,报组织部审核。

组织考察应由各中层党组织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必要时由组织部复察。

6.确定拟聘任的人选。聘任部门负责人与学校主管领导商得一致,确定出拟聘任的人选,报组织部、人事处审核。

7.校党委讨论决定。

8.任前公示。

9.任前谈话。经公示无异议者,学校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10.任命。组织部按规定草拟任免文件,组织部、人事处联合行文任命。

第十一条  组织部、人事处联合会议讨论科级干部任免,不个别讨论,实行集中批次研究。会议讨论进行全过程记录,以便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校党委及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科级干部实行宏观管理,用人单位具体管理。

第十四条  科级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处级干部相同,在同一单位任职满两届或八年以上的应当交流任职。

第十五条  中层单位科级岗位职责由学校确定统一的基本职责,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机关、科研、业务、附属部门的科级岗位职责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对属于不胜任现职、不履行职责的科级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降职;对违法、违纪的科级干部,根据情节由有关部门予以党纪、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  科级干部出国时间超过一年的,在职在外攻读学位超过规定时间不回校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均应免去科级职务。

第十八条  符合校内人事调动条件的科级干部校内调动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经组织部同意后,到人事处办理手续。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和组织部要认真做好科级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一)科级干部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现代管理科学知识,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科学管理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肯干事、干成事的干部队伍。

(二)坚持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制定学习培训计划,根据需要举办不同层次的研讨班、学习班、培训班,加强对科级的培训。要把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干部使用的依据。

(三)坚持干部脱产进修与在职培训相结合。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有计划地选送干部到各级、各类党校和其它培训学校学习深造。鼓励和支持干部在职或脱产攻读第二学历、研究生,提高学历层次。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于每年年终对在职的科级干部进行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考核以德为先,注重实绩。考核内容分德、能、勤、绩、廉、奖、惩等方面。采取单位群众测评与单位考评组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  考核程序

(一)学校布置考核工作;各单位成立考评组;个人填写年度考核表。

(二)科级干部述职;群众测评;考评组评议、考察,给出考评建议结果。

(三)单位党政班子研究确定考核结果,上报组织部。

(四)组织部审批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档。考核结果由要在本单位内公布。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与干部的职务升迁相联系;与干部的评优、上学、培训、进修等相联系。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与干部的岗位津贴挂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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