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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选拔培养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暂行办法

组织部

为加快吸引、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不断提高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逐步成为学科梯队的重要后备力量和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后备人选,带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大力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根据《关于开展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遴选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06]08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体目标

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德才兼备的青年骨干教师,为学科梯队建设和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培养后备力量,全面提高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选拔范围

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青年教师(含校院双肩挑教师)。

三、选拔条件

1.独立系统地讲授过两门以上主干课程,其中一门为专业基础课或基础(公共)课,教学效果良好,教学考核成绩优秀,教学业绩突出。

2.在教学科研工作实践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1)5年来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自然科学3篇以上,社会科学5篇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的专著、译著或高校教材、教学参考书,本人是主要作者。

2) 5年来科研成果获得过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省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本人是主要完成者;或参加过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在科技开发中做出较大成绩,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人是主要完成者。

3)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在教学研究方面取得较大成绩,获得过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和优秀教材奖。

3.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具有听说读写的能力,熟练运用计算机。

4.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讲师职务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具备以上条件情况下,获得过校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校级以上其他嘉奖表彰者,可优先推荐。

四、选拔办法

(一)选拔原则

坚持标准,公平、公开,择优选拔;

采取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集体讨论确定相结合的方式。

(二)名额分配比例。选拔推荐人数控制在青年教师的数量8%以内。

(三)选拔程序:

1.以学院为单位选拔推荐。各学院按选拔条件、办法,在认真审核被推荐人材料和广泛听取所在系及本二级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提出培养对象的推荐名单并提交推荐材料。

2.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作办公室根据学院的推荐,按照本暂行办法,综合相关情况,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培养对象推荐名单。

3.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本暂行办法进行审核,确定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4.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5.校园网上公示7天。

6.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确定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名单。

五、培养措施

(一)分批动态培养。培养对象的周期为3年,培养满1年后进行届中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进行培养,考核不合格者自然淘汰。培养3年届满,考核合格者,可参加下一批培养计划的遴选;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下一批培养计划的遴选。年龄超过规定的年限者,将自动退出。

(二)支持培养对象参加科研与学术活动。

1.到国内重点大学或科研单位参加有关的研讨班或参加国内高层次的学术会议,学习最新理论知识,了解最新学术或科研动态。

2.独立或与国内重点大学、科研单位著名专家联合申报科研课题和科技攻关项目。

3.推荐培养对象参加国内各种学术团体和学术活动,让他们在学术界和社会上发挥作用,提高知名度。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的3年内,安排到国内重点大学或科研单位进修学习至少1次,总脱产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不超过半年。培养对象的科研经费主要是通过申请科研课题来解决。

(三)实施科研资助计划,有计划、有重点支持培养对象开展科研工作。根据科研立项规定,学校提供一定的科研起动经费,通过科研项目立项的方式,资助培养对象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培养对象的实际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四)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学校适当安排培养对象使用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提供必要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培养对象调离或经调整不再列入培养计划的,相关待遇即自行取消。

(五)建立奖励机制。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指导小组、指导老师和培养对象进行表彰。通过建立奖励机制,树立积极向上、求真务实、刻苦钻研的科学精神,倡导良好的学术氛围。

(六)加强对培养对象的指导。各学院要成立由党政领导和资深教授组成的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培养对象制定培养计划,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提供教学、科研必需的基础条件,加强对培养对象科研和学术的指导,提高培养计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七)加强对培养对象的跟踪(反馈)管理。建立培养对象在岗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学院指导小组每学期结束前要向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作办公室)书面报告培养对象在岗工作情况。

六、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与培养对象签订合同书,明确培养目标、任务、职责及提供必要的基本条件等。

(二)学校和学院建立联合考核工作制度,经常听取培养对象对培养工作的意见,了解在培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为培养对象排忧解难,积极创造条件,力所能及解除培养对象的后顾之忧。通过座谈会、专题研讨会、工作汇报会等形式,检查指导培养对象完成预期目标的进展情况。检查工作每年一次,第一年进行届中考核,学校根据培养对象完成培养工作预期目标的情况,提出考核或调整意见。

(三)学校成立由人事处主持,党政办、监察审计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科建设办、研究生部、资产管理处、组织部、工会等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选拔、跟踪培养和配合学院做好届中、届满考核工作。

(四)培养对象培养届满,考核合格,由学校颁发培养证书。

(五)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应安心本单位和本职工作,培养对象调离学校或经调整不再列入培养计划的,其培养对象资格自然取消。

七、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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