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教(2001)109号《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针对省级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骨干教师培养管理与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
第一条 培养对象所在学院要结合相应学科建设,对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骨干教师提出具体培养任务和发展目标,制定培养计划,并与培养对象签订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的主要内容是培养学科方向及培养期内应承担的主要教学、科研、学术研究、学科建设等任务;培养计划是指提供条件、培养计划与措施、培养对象的权利、义务以及职责等。目标责任书与培养方案须交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二条 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骨干教师凡调离本省或调到省内非教育系统,以及从事与原专业无关工作的,当月取消培养资格,并终止资助培养经费。
第三条 省教育厅拨发的培养资金由人事处管理;按年度审查经费使用情况,并依据培养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实施资助。
第四条 各项培养计划和目标责任由各学院制定,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二、考核
第五条 每考核期段为一年,每年未根据目标责任书制定的目标责任,具体核准各项教学、科研、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等项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 由各学院组成考核评议组,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考核,并经教务处、科技处审核后报人事处。
第七条 考核要按“考核表”中的考核内容进行。
第八条 各学院将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骨干教师的考核情况形成汇总材料,并连同个人考核表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报学校人事处。汇总材料包括:考核时间、考核组成人员、考核结果、取得的成绩、培养措施、存在的问题等。
第九条 总的培养期为五年;培养期满(第五学年)后,按“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填写五年期间的“考核表”,于相应年度11月30日前报人事处,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全面考核,对业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奖励;并上报省教育厅。
三、培养资金
第十条 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培养资金要专款专用;在培养期内,根据考核结果省教育厅每年按一定标准将培养资金拔到学校;学校按1:1的比例配套并统一管理。除每月发放生活补贴费200元外,其余主要用于培养对象在教学科研工作上的投入,包括调查报告、考察、教学改革、出版著作、发表论文和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活动等。
第十一条 财务处设培养资金专项,专项经费由省教育厅资助资金和学校的配套资金组成。在培养期内,每年12月一次性补发一年的生活补助费,其余部分给每个人建专用经费本,使用时履行正常的财务手续。
四、其它
第十二条 目标责任参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中的责任目标及条件填写。省级学科带头人按略高于校级学科带头人的目标与条件核定;省级优秀骨干教师按略高于院级学科带头人的目标与条件核定。
第十三条 培养资金发放及其额度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来确定;对取消培养资格的,停发培养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时间按辽教(2001)109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