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研究生是提高我校人员素质,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的一条重要途径。为了大力推进“青年教师选优培养工程”,即“博硕工程”,鼓励和支持广大教职工积极提高学历层次,同时强化管理,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在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及其它各项工作正常安排的前提下,学校在职人员,特别是青年教师可根据自己的专业需要或学校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申请报考硕士或博士研究生。要求45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教师5年内力应获得博士学位,具有学士学位教师5年内应获得硕士学位。
第二条 已实行聘用合同制人员申请报考国家统招统分研究生,必须聘用期满,同时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聘用期未满人员报考统招统分研究生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本人坚持报考的须解除与学校聘用关系并按违约责任处理。尚未实行聘用合同制人员申请报考国家统招统分研究生,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本人坚持报考的,学校与其解除人事关系,并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收取办法为:在我校累计工作年限满五年及以上的,不收取违约金;累计工作年限不足五年的,根据实际缺期按500元/月收取违约金,但如果报考人到校工作时签有协议的,按协议约定处理。
第三条 报考非统招统分研究生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本科毕业来校从事教师岗位工作的教职工,工作满一年后即可申请报考硕士研究生;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来校从事非教师岗位工作的教职工,工作须满二年后,方可申请报考硕士研究生;硕士毕业来校从事教师岗位工作的教职工,工作满一年后可申请报考博士研究生;硕士毕业来校从事非教师岗位工作的教职工,工作满两年后可申请报考博士研究生。
2.不满上述条件人员,如确因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报考,但提前学习的时间累计加入服务期。实行聘用合同制人员聘用期未满部分也累计加入服务期。
3.为了兼顾师资培养和教学科研工作,教师岗位人员同时在学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教师总人数的25%,其它岗位人员同时在学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相同岗位总人数的15%。
第四条 报考各类研究生时必须履行报考程序,由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报考,一经考取即与学校签订读研协议,保留人事关系并不转移档案,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坚持转移档案的按上述第二条处理。
对不履行报考审批程序私自报考的人员,考取后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私自考取的人员,停发工资(助学生活费借款)、岗位津贴及其它福利;对私自考取并已毕业的人员,不享受学校相关待遇。
第五条 攻读博士研究生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后,学校可为其支付70%的学费(但支付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后,学校可为其支付5000元学费;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身份申请并取得博士学位后,学校可为其支付70%的学费(但支付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无论考取何种类型的研究生,所需学费由本人先支付,待取得学位后报销学费中学校可支付的费用。
在校外读研人员每年可报销两次往返于我校与在读学校城市之间的普通硬座火车票。
第六条 读研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学校提供科研启动金2~5万元,并提供15万元购房补贴(每人在校只能享受一次);获得硕士学位后,可以申请学校为硕士学位人员设立的科研启动基金。
第七条 读研人员在读期间(博士四年,硕士三年)应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在职读研人员,学习期间必须履行工作岗位职责,按照学校和单位的规定参加考核,在考核合格的情况下,在职学习期间的工资、岗位津贴及其它福利待遇与其他教职工同等对待。经批准脱产读研人员,学习期间停发岗位津贴,工资标准不变但以助学生活费借款形式支付,其它福利待遇不变。如果脱产学习期间同时完成了部分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量,按照学校当时超工作量津贴标准计发酬金。非教学岗位人员在职读研时,除按教学计划的课堂学习外,其它学习应在上班时间以外,读研期间本人须完成岗位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其岗位津贴按实际承担的工作量按比例核减。
第八条 读研人员应努力学习,按博士四年、硕士三年的期限完成学业。因个人原因在规定学习期限内肄业的或被取消学籍的,须退还学校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助学生活费、交通费、其它福利等)。
读研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并确需延长学习时间的,需要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并出具读研所在单位证明,待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半年,在超过规定时间的延长期内,学校停发助学生活费借款和其它福利待遇,停止计发工作量酬金,待毕业回校工作后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九条 学习人员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者,可以申报参评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 学校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学位,毕业后硕士增加服务期五年,博士增加服务期八年,读研期间助学生活费借款、报销的学费、交通费等、在服务期内按年冲减。毕业后不回校工作或未满服务期离开学校,学校除追回助学生活费借款、学费、交通费等之外,还须收取违约补偿费每月500元。享受学校科研启动金和购房补贴的,还必须按相关规定退还其费用。
第十一条 在第一次学习完成取得学位后,原则上需工作满规定服务期后才能申请下一次学习。确实需要提前申请的,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学习,但提前学习的时间累计加入服务期。属于连续攻读学位的,待最终学习完成后,方可报销学校规定的学费。我校在职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学校不受理从事统招博士后研究的申请。
第十二条 鼓励教师攻读高一级学位,特别是博士学位,是新形式下对我校教师的要求,是提高教师业务素质的重要举措。学校还将在岗位聘用、职称评定中进一步加大对学历层次的要求,以促进教师提高学历。各单位领导应站在新世纪的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积极动员政治素质较高,工作态度好,有培养潜力的中青年教师报考高一级学位。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