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发展的战略性建设。学科建设的关键和核心是学术队伍的建设。没有一流的队伍,就没有一流的学科,而学科带头人又是学科梯队的关键。为加强学科建设,进一步发挥学科带头人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加速培养造就一批杰出的具有坚实而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教学和科研方面业绩显著,勤奋工作,富有创新精神的学科带头人,以较好地解决我校教师队伍的新老交替,适应加速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为提高教学质量、人才培养质量服务。
坚持“德才兼备”和“高标准、高层次、高质量、重业绩”的选拔原则,既考虑过去对学科建设的贡献,又要注重未来学科建设的发展。
坚持近期需要和长期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选拔时既要注重重点学科和优势学科,又要兼顾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学科和发展需要的基础学科。
着眼于学科梯队的建设与发展,学科带头人的选拔要有利于硕士点和博士点的申报以及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形成;有利于学科梯队的形成与稳定;有利于学科研究方向的不断创新和稳定发展;有利于青年教师的培养和人才的储备。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和完善人才选拔培养、公平竞争、科学考评、制约激励、择优劣汰等管理运行机制。注重人才潜能的发挥,充分调动其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培养目标
选拔学科带头人的目的是结合我校博士点、硕士点、省级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扶持学科建设实际需要,把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能准确把握学科发展方向的人才选拔出来,使其在我校今后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
三、学科带头人应具备的条件
1.为所在学院的学科团队负责人。一般要求所在学科具有两个以上学术团队,思想品德优秀,学科建设组织能力强,教学科研业绩突出,具有奉献精神和较高学术声望和学术水平。
2.负责组织所承担学科的各种规划与建设任务。
3.近三年来,在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教研)项目,项目经费在8万元以上,不含自筹经费的项目;
(2)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教研)项目,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上,不含自筹经费的项目;
(3)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
(4)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为国内先进及以上级别的鉴定成果;
(5)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确定的中文核心级别期刊上发表论文:理科8篇以上,文科10篇以上,或在校定重点资助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
(6)被SCI收录2篇以上或被ISTP、EI收录4篇以上,或被《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转载2篇以上;
(7)科研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前二名);
(8)正式出版有影响的个人学术专著1部以上;
(9)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经费50万元以上。
注:科研项目经费经济类学科人员减为3/5,基础类理科为2/5,人文类学科为1/5,下同。
4.主持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973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项目经费20万元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2等及以上奖(我校排名第一),或在SCI期刊源上发表3篇以上论文,则科研条件为达到要求。
5.聘任期内,能够完成额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并在科研方面完成条件3中的3项或达到条件4。
四、对学科带头人的鼓励、倾斜政策
1.学校设立学科梯队建设人才培养基金,对学科带头人出国访问学习、讲学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内外大型学术会议和到国内重点院校进修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资助。
2.为学科带头人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创造有利的条件。
3.以适当方式资助学科带头人出版专著、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4.支持学科带头人在我校组织召开重大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5.改善学科带头人的生活条件,由学校按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发放学科带头人岗位津贴。
6.学校各项福利待遇方面,对学科带头人给予优先考虑。
五、学科带头人的考核及管理办法
1.学科带头人从聘任的下一个月起,享受相应的待遇,聘期为三年。
2.人事处负责各个学科梯队及学科带头人的总体考核和管理,各学院进行日常工作的管理。
3.校学术委员会每年对学科带头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和总结。根据当年考核的结果,对履行职责完成较差者,本人制定出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
4.聘期内,因公离岗一年内者,按正常考核,并享受学科带头人岗位津贴;一年以上者,保留资格,停发学科带头人岗位津贴,正常返回后继续发放。
5.在任期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立即取消学科带头人的资格:
(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 在科技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3) 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六、学科带头人的选拔程序
1.基层推荐或个人申报(相关学科可跨学科申报),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科带头人申报表》。各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候选人。
2.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
3.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评议,确定学科带头人建议人选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4.经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并公示后,正式聘任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科带头人。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自发文之日起施行。